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8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 2017 年 6 月 21日国务院第 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年 10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 7 月 1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 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年 11月 29日国务院令第 253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7月 1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 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 还必须符合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 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 治理与该项 目有关的原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