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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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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 2004〕129 号 ) 市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加强村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村 镇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东至环城东路、 南至环城南路、 西至通湖大道、 北至 运河)以外,宿城区、宿豫区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公共设施、企业建设、村镇改造等需 要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授权宿豫区 人民政府、 宿城区人民政府、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具 体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 村镇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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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11-18 浏览次数: 4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 201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 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暂行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人力社保 局 市工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征收 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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