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9 年 5 月 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 年 5 月 27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号公布 自 2009 年 7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 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 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作者:本站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941 更新时间:2005-11-17 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 2003年 11月 21 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 (豫政文 [2003]202 号)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04 年 11月 26 日审议通过。《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自 2005 年 3月 1日起施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复 附件:《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 00 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004 年 11月 26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 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 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