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省公安监管场所 综合信息系统设计标准(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1.1 范围和审核 (1)为了规范湖南省公安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所)信息化工 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提高监所信息化、智能化应用 水平,确保监所安全文明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监所信息化工程。 (3)本《标准》规定了监所综合信息系统的设计、管网、配线、 设备、防雷与接地及验收维护要求,是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业 务支撑系统等信息化系统设计、建设、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4)监所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以及公安部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坚持“保障必需、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统一标准,全面规划。 (5)监所信息化工程所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均应具有安全性、 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实用可靠。 ( 6)省公安厅监管总队负责全省
—1— 湖南省公安监管场所 综合信息系统设计标准(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1.1 范围和审核 (1)为了规范湖南省公安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所)信息化工 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提高监所信息化、智能化应用 水平,确保监所安全文明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监所信息化工程。 (3)本《标准》规定了监所综合信息系统的设计、管网、配线、 设备、防雷与接地及验收维护要求,是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业 务支撑系统等信息化系统设计、建设、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4)监所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以及公安部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坚持“保障必需、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统一标准,全面规划。 (5)监所信息化工程所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均应具有安全性、 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实用可靠。 ( 6)省公安厅监管总队负责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