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条款无效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的, 应当明确约定仲 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当事人可以补充 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 《中 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 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 房地产的法律事务, 在该领域有 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 186-0190-0636 ,邮箱: 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 52号;海 南省高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