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2020 11 政 策 法 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 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 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 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 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 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 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 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 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 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 理 工 程 师 英 文 译 为 Supervising Engineer。
—1—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 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 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后从事建 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 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 Supervising Engineer 。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并按照职责分 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