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1996 年 1月 4日交通部交基发〔 1996〕29号文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 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 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 取得相 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 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 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 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 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1996 年 1月 4日交通部交基发〔 1996〕29号文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 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 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 取得相 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 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 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 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 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