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金华市区城乡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 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 是指单位或个人临时使用并 在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的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或其他 设施。 第四条 各规划分局负责所在管辖区域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工作。情况较为复杂的临时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分局审 核后报市局研究决定。 第五条 各规划分局必须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 除以下 几类外,不宜审批其它临时建筑: 1.售楼处; 2.过渡安置房; 3.因公共利益和特殊功能需要建造的临时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的临时用房,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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