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答辩状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本代理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北城墙仿古门窗制作安装合计单价是 900元每平 米,并提交 2012年 7月 10日签订的产品加工合同以及大城县兴隆仿古建筑门窗厂的 2015年 8月 21日的几项报价。代理人认为: 1、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认定,无法确认该门窗厂是否确实存在以 及其报价是否存在虚构伪造的可能 2、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案涉及的是南城墙仿古门窗的工程款纠 纷,上诉人以北城墙的产品加工合同及几项报价主张南城墙的仿古门窗报价, 两者无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上诉人认为涉案门窗单价为 2520元每平米是捏造的说法,是没有依据 的。首先,该单价与协议书约定单价相差不大,属于正常范围内的微调;其 次,评审中心对此工程的进度款审定结果也是 2520元每平米,这一点在中关村 公司提供
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技术性和长期性,加之经济生活中必然存在的利益稀缺及冲突,因而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建设工程类案件数量呈递增的态势,人民法院作为法定审判机关,有必要在现行诉讼模式之外结合该类案件的特点探寻柔性司法解决纠纷机制,使之与刚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更为高效、便捷、公平公正地化解、解决此类纠纷,为我国当前经济转型、社会转型提供应有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机制相对比较单一,尽管亦存在诉讼外解决机制的运作可能,但诉讼仍旧是当前此类案件最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成本高、刚性强、周期长等仍是这一方式不可避免的缺陷。从刚性极强的诉讼活动的另一面出发,构建我国建设工程纠纷柔性司法解决机制既保持了司法独立和权威的特点,亦赋予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具有必要的灵活性与自治性、能有效降低此类纠纷解决目前居高不下的司法成本并能提高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度。我国建设工程纠纷柔性司法解决机制的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诉讼前和解引导机制、诉讼中调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建立第三方ADR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