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定以后,为了保证在合同一方出现违约时,另一方能够得到迅速救济而无须复杂冗长的谈判或诉讼,通常在合同中规定履约担保制度来实现。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这是我国在履约担保方面的重要规定,但《招标投标法》对履约担保的性质及适用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问题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本文主要对其中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性质以及履约担保在实践中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1 / 5 建设工程履约保函、保险单集中保管或履约保证金集中收缴事项办事指南 一、办理机构:宁波市建筑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 “市建管处 ”) 二、办理地点:宁波市江东区松下街 595号 1109 室 三、适用范围: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实行 工程担保; 2、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履约担保。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 (试行)》(甬建发 [20XX]17 号)、《关 于对部分文件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甬建发 [20XX]139 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 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甬金办 [20XX]51 号)。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3、其他与建设工程担保有关的法律、法规。 五、需具备的条件:合同已签订。 六、携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