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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论留置权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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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作为法定的担保物权 ,在《合同法》分则的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和行纪合同中皆有明确规定 ,但在法律准用性上规定可适用承揽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能适用留置权呢 ?本文通过国内外相关立法的比较 ,对我国现行立法上的留置权性质及其留置标的物范围作了分析 ,探讨了建设工程合同中适用留置权的优越性、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行使留置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施工缝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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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底记录 (表式 C2-2-1)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交底提要:施工缝留置 交底内容: 一、留置原因:由于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上的原因,不能连续将结构整体浇筑完成,并 且间歇的时间超出下表规定的时间,设置施工缝。 混凝土运输、浇筑和间歇的允许时间( min) 混凝土强度等级 气温(℃) ≤ 25 > 25 ≤C30 210 180 >C30 180 150 二、施工缝的位置:施工缝应设置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具体如下: 1、 柱的施工缝留在高于梁底 3~5 ㎝处。 2、 板的施工缝留设在跨中 1/3 范围内。 3、 墙体竖向施工缝留置在门洞口过梁跨中 1/3 范围内或纵横墙交接处。 4、 楼梯处将施工缝留在楼梯休息平台 1/3跨范围内且与楼梯磴平行。楼梯两侧施工 缝留过墙中线。 三、后浇带的设置: 1、 设置原因: 为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 克服由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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