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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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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指南 一、验收范围: 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验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 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 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 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备注: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体要求 (1)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 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

消防验收手续办理规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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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二、办理范围 (一)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扩初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核: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 200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2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 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的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6、总投资超过 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 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单栋建筑面积大于 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7、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8、单栋占地面积大于 12000平方米的丙类仓库; 9、按照 11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消防设计需经专家评审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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