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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08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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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旨要】建设工程承包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简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只有在法定六个月期间内通过实际依法行使该权利,才能取得有关不动产的实际物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效力及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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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卷第6期 南方冶金学院学报 2 O04年1 2月 JOURNAL OF SOUTHERN INSTITUTE OF METALLURGY V01.25.No.6 Dec..2004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效力及其行使 李锴 张明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229(2004)06—0101一03 在我国,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问题已经成为建筑行业久治不愈的顽症,施工企业挥之不去的梦 魇。为了解决这一顽症,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 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 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文拟对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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