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4.11
谁来行使优先受偿权?——也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格式:pdf

大小:103KB

页数: 2页

所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创设的这一新的法律制度,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以及近几年来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的研究成果,完善了担保法中的不动产抵押制度。为解决恶意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社会问题,以保护建筑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格式:pdf

大小:6KB

页数: 2页

如何合理有效运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权”,按照我国《合同法》第 286条的规定,是指发包人未 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 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 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 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2) 16号,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 优先权的期限为 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起计算。因此,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 6个月期限内行使, 若 承包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超过规定的时间, 优先权就消灭, 承包人就不再享有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 依据最

热门知识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精华知识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最新知识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点击加载更多>>
专题概述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相关专题

分类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