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 1 条 为了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 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 工作。 第 2 条 对车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工 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厂区交 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第 3条 企业厂区内各处应按《安全色》 、《安全标 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等标准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 安全标志。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 停放场所等,还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信号标志。 第 4条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 5 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 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 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 6条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
学校交通安全制度 为确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交通 规则,为此特制定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二、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 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三、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四、未满十二岁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二 轮、侧三轮车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学校交通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 学生、幼儿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