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6 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已经 2009年 4月 30日公安部部长 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年 5月 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质 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 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 活动。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