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7号《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 10月 22 日 字体: 大 中 小 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 , 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的行 为 ,有效利用政府债务 , 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 ,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或者合法提供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 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 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 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四条 政府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6 号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已经 2011年 12月 9日市政府第 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凤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