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 法 (2002年 10月 14日水利部令第 16号公布 根据 2005年 7月 8 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 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 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 该项目 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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