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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辽住建发[2009]6号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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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辽住建发 [2009]6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现制定《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结合辽宁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资格认定、 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 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 动的专业人员。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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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5 号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业经 2002年 9月 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 110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薄熙来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 适 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文物古 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部门(以下 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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