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 1页 共 8 页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 5 月 28日起实施的贵 州省地方性条例。主要内容是以加强公路管理、监督、以及 公路用地及附属物等管理的相关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不受损坏、 破坏和侵占,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 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所管辖公路 的路政管理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 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 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包括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修建的公路,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以下简称公路路产 ),受国家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 路交通事业。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 侵犯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