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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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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 1页 共 8 页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 5 月 28日起实施的贵 州省地方性条例。主要内容是以加强公路管理、监督、以及 公路用地及附属物等管理的相关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不受损坏、 破坏和侵占,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 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所管辖公路 的路政管理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 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 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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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包括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修建的公路,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以下简称公路路产 ),受国家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 路交通事业。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 侵犯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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