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以下简称《木 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是本省木材经营、加工的合法凭证 。 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木材经营 加工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 业执照。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涉及木材经营、加工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非经营性的木材采购、加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 理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原则,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 划、市场需求情况、 当地现有森林资源和外来木材利用状况、 原材料林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政府令〔 2003〕第 11号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已经 2003年 11月 24日省政府 第 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 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 府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的经营、加工和运输活动,应当遵 守本办法。 从事非经营性的木材采购、加工和运输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 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铁路和航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