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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人员密集场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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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第 2.0.32 条,人员密集场所 ,指会议室、观 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三条 (四),人员密集场所 ,是指公众聚集场所,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 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 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的释义,从范围而言, 人员密集场所 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场所: 1) 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 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 所等。) 2)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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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 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 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 *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 场所: (一)客房数在 50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 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 10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 店、市场,下同); (三)建筑面积在 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筑面 积在 500 m2以上的候车厅(楼),建筑面积在 2000 m2以上的公共 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四)住院床位在 50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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