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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14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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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 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 、经营以 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 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 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 统筹、协调,并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 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优惠政 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 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方便群众、

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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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2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12 年 5 月 14日市政府第 14 届 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2— 关于修改《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 14届 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 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原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 )项和原第十七条。 相关条文序号 相应修改。 二、原第十八条修改为: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可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 定;无营业执照或超越证照核定经营范围经营货运交易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其 责任人须在 90日内前往指定的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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