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4 年 11 月 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 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 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 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 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 11月 27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 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 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 (以下统称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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