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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山东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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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以下简 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 凡不 实行招标投标的,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的主管部门, 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标投 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 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 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做好 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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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 投保人应当一 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保监会 )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 )合同由本 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 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定义 :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 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 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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