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4.11
工程造价税金由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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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造价税金由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组成, 是地方税收的一项重要来源。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之 后,税金需要单独列项计算,金额大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 高低。 如何进行税金的计算及筹划, 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 位的切身利益。 国家立法机构近年陆续出台了多项建筑业税 收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税金的征收缴纳规定,促进了建筑行 业的健康发展。 一、税金的法律依据 1.1 营业税的法律依据 营业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主要税种, 按照应税劳务的 营业额征收。 法律依据有: 《营业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 、《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 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 增值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关 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等。 1.2 城市维护建设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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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 2011〕18号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 2011〕10号)的精神,本市从 2011 年 1月 1日起,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该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 2%。为此,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中税金亦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市区 3.48%;县镇 3.41%;其他 3.28%。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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