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为贯彻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及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 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健全服务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缴 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全面提升本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制定本服务指南。 第一部分 缴存 第一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申请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IC 卡;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附件一)。 办理流程: 单位提
1 / 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 沪财建 [2002]111 号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2.08.01 【实施日期】 2002.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建 [2002]111 号) 各区县财政局,上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各区县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 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 [2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