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 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 (市房管局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办发〔 2011〕1 号)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 “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房 2000 万平方米。 2011 年,全市新建、改建、采购、租赁、配建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住 房 400 万平方米, 其中,廉租住房 40 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 35万平方米, 限价商品住房 77 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 204 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住房 44万平方米。 (二)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科学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1 / 2 上海市工程调价文件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沪建市管〔 2008〕12号 ] 2010-05-27 07:26:55|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沪建市管〔 2008〕12号 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所用的、水泥及劳务 用工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价款调整或工程结算带 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程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及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 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内 ,当人工、材料、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 “约定 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 合同定价的 “约定幅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