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2013 年 月 日高邮市人民政府令第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的管理, 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 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 洪、排涝、灌溉、供水和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包括自然河道、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洪区、滞洪区)、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 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 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