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水利部部长:二○○三年七月三日
国务院公报 2003·32 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第 4 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 《国务院关于废止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 (国函 [2003]57号) 规定,自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 管理办法》(国发 (1985]94号)同时废止。 发展改革委主任 马 凯 水 利 部 部 长 汪恕诚 二oo三年七月三日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 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 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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