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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12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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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1-2008) 3.0.7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培 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6.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 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6.3.10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 定边坡。 2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 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 在距直埋缆线 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3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 离应符合表

抗震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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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010 强条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 (图件 )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 关资料, 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 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 不应 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 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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