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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7.11
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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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推动土地一级开发,建 立和完善市级土地储备库, 增强政府土地供应能力,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家有关部门联合 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为实施土地储备而进行的土 地一级开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对城市国有土 地或者乡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一级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 定的土地供应条件。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土地统一收储、它能够以 供应的原则。凡通过征收、收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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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和《北京市国有建 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 [2005]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 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 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 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相应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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