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兰渝铁技〔 2011〕16 号 关于印发《兰渝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指挥部、项目部、监理站: 为进一步加强兰渝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93 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 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 2005〕146 号)及《关于调 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 (铁建设函〔2009〕633 号文件),结合兰渝铁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原下发的《兰 渝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 《兰 渝铁路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渝铁路变更(优化)设计 管理办法》(兰渝铁综〔 2009〕60 号)及《兰渝铁路变更设计 — 2 — 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兰渝铁计财〔 2010〕70 号)、《关于调整Ⅱ 类变更设计
铁路事故分类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 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 包括 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 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称为铁路交通事故。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 18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 60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