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2004年 )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 430号 【颁布时间】 2004-12-17 【失效时间】 【全文】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2004年)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保护,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经营企业以及公路使用者等相关各方在从事公路的管理、养护、使 用以及与公路相关的其他活动时保证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 护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 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 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