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秩序,防范市 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 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 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进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 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标保证金采用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实施监管。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按 投标总价的 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 80万元。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1、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帐户、时间、 地点和金额。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5个工作日前完 成缴纳。 2、投标保证金可在交易中心设立的银行收费窗口(以 下简称窗口)办理缴纳。 3、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