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 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
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施工 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 术跟踪, 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 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 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它必须具 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提高施工效率、 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三条 工 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企业技术水 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 、省(部)级(二级)和 企业级(三级) 三个等级。 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 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 国际先进水平、 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