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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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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安全规程 氧气安全规程 【颁布时间】 1988.12.01 【实施日期】 1988.12.01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8 年 12月 1 日 冶金工业部 [88] 冶安环字第 856 号文颁发) 1 总则 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厂(车间、站)(以下简称厂)发生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2 冶金企业的氧气生产、储配,及其使用的设备的设施,在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检修时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凡 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加以改造,未改造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1.3 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时,必须遵守安全“三同时”的规定。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安全、消防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执行。 1.4 施工部门要按图施工。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及生产部门三方商定。重要变更,须报上级批准。 1.5 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车间主

保安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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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汇保安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 使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 有所依据,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 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其它部门 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四条、公司保安勤务应每日 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各班各岗 执勤时间,由保安主管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 遇有重大灾变时, 更应临危不 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六条、保安当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 相关管理者联系。 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 并对当事 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第七条、对于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对可 疑人员进行查问,情况严重的可直接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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