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 [2002]017 号 各省级、 部门注册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委员会: 为了搞好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 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协会组织制订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办法的要求 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附件: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 OO 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为了搞好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业务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根据建设部 75 号部令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 “继续教育 ”),是指为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业务素质,不断更新 和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所进行的岗位培训、专业教育、职业进修教育等。 第二条继续教育贯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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