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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7.19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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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2011 年 12月 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89 号公布 自 2012 年 2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 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 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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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2012 年 12月 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08 号公布 自 2013 年 3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 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 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 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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