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74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已于 1999年 12月 3日 经第 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0年 3 月 1日起 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2000年1月25日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 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 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 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 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 平等
--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 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 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 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