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招投标法全新解读 本月起,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作无效投标处理!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 2017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提出: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 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向 “最低价中标 ”说“NO”,相关内容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 ”,此处不 是大家常说的 “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 “其他标 人的价格 ”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 1 亿左右,另一位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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