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 许可行为, 维护测绘市场秩序, 促进测绘行业发展,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 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省测绘局 (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 )负责全省 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测绘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甲、乙、丙、丁级及质量检验。 承担测绘质量检验的机构,在《测绘资质证书》等级栏 中载明“质检”字样。 甲、乙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执行国家测绘局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丙、丁级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测绘 资质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执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最新标准, 2014.8.1 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 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 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 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