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依法在本区工商注册并且在本区拥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的经济实体 二、办理条件 1. 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 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用地批准等相关手续; 3.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 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人; 4. 工程技术、 经营、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统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 初级以上职称; 5. 开发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百分之三十, 其中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 的百分之二十; 6.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所需材料 序号
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 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 部审批,具体见建设部公告第 278号第十八项之规定。 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48 号)第八条、第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77 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 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3 年以上; 3.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15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 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 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 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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