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承包方) 的合同履 约行为,避免承包方因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 并保证发包方的 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特制定《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 办法)。 第一条 承包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包括现金转账、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承包方 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时可以提供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 第二条 承包方范围:集团入围库中的签约施工单位、中标施工单位,工程建设 有限公司签约的专业分包单位、 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收缴主体为工程项目发包方,工程项目包括以年度发包的工 程建设项目和以单位工程发包的建设项目。 承包方与项目公司签约时, 可不用缴 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以下方式进行: 1、承包方直接与项目公司签约时,以合同为单位,由项目公司进行收取。
批准 /日期 审核 /日期 编写 /日期 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1.0 目的 加强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严格把控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检查、 验收、审批、结算流程, 保障工程维修质量及时效性,提升客户满意度。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项目工程质保期内的质保金及品质监管。 3.0 相关说明 3.1 区域总裁办接收质量保证单位验收申请并核对质量保证期限。 3.2 由区域总裁办组织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履行验收工作。 3.3 验收标准参照:广弘集团各类工程管理制度质量要求条款、广弘集团或下属公司 与各质量保证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协议等文件。 3.4 不合格项:指未满足 3.3 要求。 4.0职责 4.1 区域总裁办发起的工程质保的工作联系单, 组织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 物业公司、 施工单位现场验收。 4.2 区域总裁办需建立质保金管理台帐,报集团客户关系部备案。 4.3 区域总裁办负责质保金扣款事宜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