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 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 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 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 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 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 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 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 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 项目投标保证金 ,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 ,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投标双 方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进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标保证金采用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对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实施监管。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 投标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按投标总价的 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 80万元。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 1、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帐户、时间、地点和金额。投标保 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5个工作日前完成缴纳。 2、投标保证金可在交易中心设立的银行收费窗口 ,以下简称窗口 ,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