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建设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1994-8-13 【失效时间】 0:00:00 【全文】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8月13日 建建字第482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 照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 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 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 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 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 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 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 (二)装饰装修工程 ;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 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 (管理部门和分工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 )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 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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