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 2000/04/20 【实施日期】 2000/04/20 【文号】建标 (2000)8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 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 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105.01 范围 本节内容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 条文》) 本规范各章节的相关内容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对本节 《强制性条 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强制性执行, 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 验的强制性标准条文。 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监理工程 师不予验收。并指令承包人自费重做。 105.0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1.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 J032— 94) 1.0.5 沥青面层不得在雨天施工, 当施工中遇雨时, 应停止施工。 雨季施工时必须切实做好路面排水。 1.0.6 沥青路面施工应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人员应有良好的劳动 保护。沥青拌和厂应具备防火设施, 配制液体石油沥青的车间严禁烟 火。使用煤沥青的施工人员应防止吸入煤沥青蒸气或皮肤直接接触沥 青,使身体受到损害。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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