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注 销、计息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 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7号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 2007年 8月 8日市人民政府第 10 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效廉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 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城 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 职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