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砚山县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 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国家有 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 的专业知识。 (三)有煤矿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符合规定的年龄 要求。 第二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由上级煤炭主管部门 确认,颁发工作证或执法证。 第三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受县工信商务局的委 托,对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县工信 商务局对其进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 度(每季度轮换一次)。 第五条 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每月下井 天数 不低于 10 天。 第六条 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