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政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市 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设施的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 施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规划区内除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域参照 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 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市政资质的施工单位 承建市政工程,并与之签订《文明施工合同》。《文明施工合同》中应明 确约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文明施工规定的职责、义务以及双方 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和《文明施工 合同》的约定,制定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等文明施工措施,并纳入施工组 织设计中一并实施。 第六条 文明施工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