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 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 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 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 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且不 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合同实质性内容 ”,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 无偿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之解读 一、司法解释起草的有关背景情况 这个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 经过了两年半的时间才颁布的。从司法解释颁布两年以来 各方面的反映看, 基本上是满意的, 没有引起很大的争议, 贯彻执行的还比较顺利。最高法院为什么要启动制定这样 一个司法解释呢?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 个是从法院以外的因素来考虑,法院以外的因素主要是建 筑市场自身的情况,就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形势需要制定这 样一个解释,这是起草司法解释的外部原因;第二个是从 法院内部的因素来看, 人民法院审判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 也需要制定这样一个司法解释。 (一)外部因素。法院外部的因素就是建筑市场的情况。 当前建筑市场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呢?建筑市场在国民经 济所有产业里面排第四位,这个产业本身容量很大,一个 是人员容量大,再一个是资金容量大。根据前年建设部的 统计数字, 全国建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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